多选题 甲、乙为耀阳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54%与46%,甲为公司的董事长。为了发挥生产专业化、职能化的优势,促进企业生产能力的提高,甲提出将公司的一部分财产分出,成立另外一家公司耀月公司。关于耀阳公司的分立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题目可知,耀阳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甲持有的股权比例为54%,尚未达到2/3以上,如果想要通过合并的决议,必须甲、乙都同意,故A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故B项错误。
在公司合并的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清偿债务,在公司分立的情形中,并无此规定,因为合并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分立则不会。故C项错误。
根据该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