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8年?四川) 下列哪些判断可以成立?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曾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而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说法是正确的。   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B项中实际8人出席已经超过了13人的半数,可以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此,C说法正确。   《公证法》第42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C项说法正确。   《法官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D项中,何庭长在家以审判的案件为例为自己的儿子讲解法理不属于该条规定的禁止范围,因此,D项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