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背景]
某国有资金投资办公楼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某具有相应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招标代理人确定的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投标有效期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为30天。
事件2:为了加大竞争,以减少可能的围标而导致竞争不足,招标人(业主)要求招标代理人对已根据计价规范、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或市场造价信息等资料编制好的招标控制价再下浮10%,并仅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
事件3:招标人(业主)要求招标代理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时不得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以便减少未来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控制工程造价。
事件4:应潜在投标人的请求,招标人组织最具竞争力的一个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在现场口头解答了该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事件5: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问题]
问答题
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投标有效期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不妥,投标有效期应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为30天”不妥,一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
问答题
指出事件2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编制好的招标控制价再下浮10%”不妥,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仅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不妥,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问答题
指出事件3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编制合同条款时不得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不妥,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合同条款应约定在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调整。
问答题
指出事件4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招标人组织最具竞争力的一个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不妥,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现场口头解答了该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不妥,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或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并将书面解答送达所有投标人。
问答题
针对事件5,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评标委员会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解析]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5.1.4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3.4.1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9.8.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8.2条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变动的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