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长城公司是一家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厦门和辽宁省某县城,分别投资设立了两家外商投资企业——长江公司和河海公司,两公司都生产同种机电产品。长江公司负责新型机电产品的研究、开发,并负责生产、销售;河海公司只负责生产,并在本地区进行销售。1998年,长江公司因为其研制生产的机电产品技术先进,生产效率高,销售状况良好,研制开发费用等各项指标均达标,被厦门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1998年,长江公司实现销售收入7 000多万元,税后利润1 200万元。河海公司实现销售收入3 500多万元,而税后利润仅有150万元。长江公司、河海公司在管理模式、材料成本方面并无实质性差别;在人工成本上,河海公司比长江公司少。请根据以上资料,从长城公司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正确答案】从长城公司的角度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是税率的筹划。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长江、河海两公司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上有较大区别策:可享受公司可享受。长江公司可享受厦门地区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15%优惠税率,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河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税率为30%(以上税率不含地方部分)。基于两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尽相同,可以做如下税收筹划建议:
原河海公司生产的产品改由长江公司生产,长江公司可将某些生产工序交由河海公司完成,原材料的采购统一由长江公司完成。
河海公司相当于长江公司的加工厂,不负责最终产品的销售(在财务上反映为接受委托加工业务),由长江公司负责销售全部自产产品。上述税收筹划实施的结果如下:长江、河海两家公司的所有产值都由长江公司体现出来,由长江公司在其所在地厦门缴纳企业所得税。河海公司的收入主要体现为委托加工费收入。试以2001年情况为例,税收筹划前后的对比情况如下(仅以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做比较,不考虑其他费用):筹划前:
长江公司的销售收入为:2×3 500=7 000(万元)
成本为:1*3500=3500(万元)
利润为:3500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3500*7.5/%=262.5(万元)
河海公司的销售收入为:2*1750=3500(万元)
成本为:1*7500=7500(万元)
利润为:1750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1750*15/%=262.5(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62.5+ 262.5=525(万元)
筹划后:
长江公司的销售收入为:2*5200=10500(万元)
成本为1*5200=5200(万元)
利润为:5250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5250*7.5/%=393.75(万元)
河海公司的加工费收入为:0.2*1750=350(万元)
成本为 0.1*1750=175(万元)
利润为:175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175*15/%=26.25(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93.75+26.25=420(万元)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筹划后的纳税方案于筹划前相比,降低所得税税负105万元,降低率为20/%(105/525),税收筹划的收益是相当大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