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对其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了一份提交瑞士M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现裁决需要到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根据《纽约公约》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考点] 对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因为美国、瑞士、中国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所以缔约国境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都必须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而不能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故A项表述正确,B项错误。当事人依照《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裁定后6个月内执行完毕。决定不予以执行的,根据199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裁定不予承认与执行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承认与执行的,应将审查意见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承认与执行。该审查意见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报最高人民法院。故D项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