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执行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根据题意,郝某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他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以文化用品商店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8条规定:“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区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其作出罚款的职权是由上述《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8条所赋予的,因此其为独立的行政主体,可知A项不正确,B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确定诉讼期限为6个月,所以C项不正确。郝某因为生病2个月耽误起诉,但没有超出法定起诉期限(6个月),因此不必申请延长诉讼期限,可以直接起诉,因此D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