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价值为50万元。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于次日交付定金20万元,乙于一个月内发货。次日,甲向乙交纳了12万元,乙接受,但一个月后一直不曾发货,造成甲严重损失。若甲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则乙应当返还给甲的总金额为______。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据此,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虽然甲、乙约定交付定金20万元,但甲实际交付12万元,由于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50万元×20%=10万元),因此,甲交付的12万元中,只有10万元应当认定为定金,而多余的2万元不具有定金效力。由于乙造成甲严重损失,乙构成违约,甲可以主张定金罚则,即请求乙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2=20万元)。剩余的2万元,甲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请求乙返还。甲请求乙返还的总金额为20万元+2万元=22万元。可见,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