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社会主义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正确答案】社会主义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表现在:
   (1) 社会主义法与国家权力具有相辅相成的共生性。
   法和国家权力都是上层建筑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上层建筑领域在职能上相互联系最紧密的两个部分。它们共同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并对经济基础发生直接的反作用。它们的产生、发展都遵循共同的规律。它们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发挥职能时相互依存、相互支持、互为条件。因而,法和国家在性质上有根本的一致性,在职能上又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
   (2) 社会主义法需要国家权力的支持和保障。
   第一,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政治前提。
   第二,国家权力的运行使社会主义法被创制并且使立法能够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第三,国家权力以其强制力参与和保障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第四,国家权力对于法的必要性,并非指国家绝对高于法律,或法律绝对依附于国家。要反对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上的国家主义倾向、极权主义倾向。
   (3) 国家权力需要社会主义法的支持和制约。
   第一,社会主义法确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第二,通过社会主义法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规定国家机构的权限和职责范围,保障各个机构各司其职、各安其位。这其实是把国家权力具体化为、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通过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实现国家权力内部的分工制约和相互配合。
   第四,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工具。
   第五,法律相对于国家权力有独立性,这使它有可能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及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社会主义法有可能也必须把国家权力纳入法律调整。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