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借款500万元,期限1年,由乙、丙两公司共同提供担保,约定如甲不能还款,则由乙、丙承担保证责任。到期后甲与银行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1年。银行将此情况通知了乙、丙,乙回函表示同意提供担保,丙未作表示。期满后,甲仍未能还款,银行催讨无果。2个月后,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支付本息,并要求乙、丙负连带还款责任。
问:银行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保证方式和主合同变更对保证人的影响问题。
《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保证方式。该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其在保证责任上有别于连带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乙、丙与银行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甲不能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应认为乙、丙共同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乙、丙的保证期间均应据此计算。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案中,银行与甲协议变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取得丙的书面同意,因此丙仍应只在原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乙以书面方式对主合同变更表示了同意,因此应在变更后的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现银行是在主合同变更后的履行期届满后2个月提起诉讼,此时距离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日已超过了8个月,但没有超过主合同变更后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期限,因此,乙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丙对甲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乙对甲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