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某之子今年参加高考,报考某大学计算机专业,李某以为必考上无疑,遂出资七千元为其子购买奔腾Ⅲ多媒体计算机一台,以供其子学习之用,但李某之子却被该学校文科专业录取,则李购买计算机的行为(    )。
   A.因对购买计算机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故可以请求撤销
   B.因购买动机未实现,合同目的落空,故行为无效
   C.因合同目的落空,行为不成立
   D.是有效行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动机,只在当事人约定其为合同成立或生效之条件时,才有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