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某跨国总公司欲在我国投资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该跨国总公司2008年所得为1000万美元,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4/%。该公司在第三国设有一子公司,第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子公司的所得为500万美元,假设被投资的芦笋种植加工企业2008年亏损200万美元。从税收角度分析,该跨国公司是选择中外合作还是中外合资形式投资好?从跨国税收筹划角度分析,由谁来投资更好?
【正确答案】[分析思路]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该跨国公司应该选择中外合作的形式投资较好,并且由该公司设在第三国的子公司投资更好。因为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大的亏损,本题的关键是要区分在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两种组织形式中亏损的税务处理。如果采用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形式,A国和C国均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亏损只能在中外合资企业内部弥补。但如果是中外合作企业,A国和C国则被视为负有无限责任的合伙公司,其亏损可以在A国总公司内部弥补。通过总公司弥补的办法,可以减轻企业开办初期的压力。
   如果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
   2008年A国总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额=1000×34/%=340(万美元)
   B企业在我国因为亏损。所以应纳税额为0。
   C国的子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500×40/%=200(万美元)
   集团公司总的应纳所得税税额=340+0+200=540(万美元)
   如果采用中外合作形式投资:
   2008年A国总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1000-200)×34/%=272(万美元)
   B企业在我国因为亏损,所以应纳税额为0。
   C国的子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500×40/%=200(万美元)
   集团公司总的应纳所得税税额=272+0+200=472(万美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知,如果采用中外合作形式投资,从A国总公司的角度和集团公司的角度2008年将少缴税68万美元,所以采用中外合作形式投资较好。
   在中外合作形式下,如果该项目由A总公司来投资:
   2008年A国总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1000-200)×34/%=272(万美元)
   B企业在我国因为亏损,所以应纳税额为0。
   C国的子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500×40/%=200(万美元)
   集团公司总的应纳所得税税额=272+0+200=472(万美元)
   如果该项目由C国子公司来投资:
   2008年A国总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1000×34/%=340(万美元)
   B企业在我国因为亏损,所以应纳税额为0。
   C国的子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500-200)×40/%=120(万美元)
   集团公司总的应纳所得税税额=340+0+120=460(万美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知,采用子公司来投资又可以节税12万美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