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有哪些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权利和义务。因此,当事人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合法婚姻中的相应关系是根本不同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人身关系方面。①在姓名权与从事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等问题上,不适用《婚姻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应按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②在生育问题上,不适用《婚姻法》第16条的规定。违法婚姻中的男女不是合法的生育主体,双方如果生有子女,在性质上属于非婚生育,应按有关规定处理。③由于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的男女不是合法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不发生姻亲关系。④在监护、代理、收养以及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等问题上,不适用以夫妻身份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各种规定。
   (2)财产关系方面。①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适用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在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终止同居关系时,不存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如果双方有约定为共有的财产,或虽无约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形成了某种财产共有关系,应按民法中有关共有关系终止的一般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中指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②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③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因而也不适用《婚姻法》有关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一方对在同居期间已花去的费用,终止同居关系时要求另一方返回的,一般应不予支持。④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其父或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适用《继承法》中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规定。
   (3)对子女的法律后果。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4)违法者还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比如重婚者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