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户籍在A区的李某与户籍在B区的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将其位于C区的一套三居室房屋卖给李某,合同还约定,因本合同履行所发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李某按约定支付房款后,陈某拒绝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李某与陈某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第33条的规定,该案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尽管,本案中李某与陈某约定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题中为A区法院,但是根据第34条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两人就管辖的协议部分无效。所以,本案应当由房屋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应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