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DRB与DAB的比较{{/B}} | ||
| 对比项 | 相同点 | 不同点 |
| 关于委员 的选定 |
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 各推举一人,再由对方批准 |
DAB是由合同双方和这二位委员共同推举第三位委员任 主席; DRB是由被批准的二位委员推举第三人,经合同双 方批准 |
| 关于工作 程序 |
都需要提出书面申请 | ①针对书面报告,DAB应在84天内做出决定(书面), DRB要求在56天内提出建议书; ②针对合同双方接到决定或建议书提出异议期限,DAB 为28天,DRB为14天; ③针对需要仲裁的情况,DAB期限为28天且仲裁后有56 天的友好解决期,DRB为14天且无友好解决期 |
| 关于委员会 任期的终止 |
— | DAB规定在清单生效或双方商定的时间任期终止; DRB规定是在最后一个区段的缺陷任期期满或承包商被 逐出现场时委员会工作即告终止 |
| 对当事人 的约束力 |
其公正性形成的威慑作用 在解决争端中很重要 |
DAB的决定具有准仲裁的性质,对当事双方均有约束力; DRB仅仅是一个推荐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