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2008年10月,河北张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旅游时,正巧遇到寺庙和尚推销“开光玉佛”饰物,该寺庙和尚称开过光的玉佛可以消病免灾。张女士身患五种慢性病,听完和尚的热情推销后立即动心,当场花了1000元买下一枚,但张女士回到家后并未感到“开光玉佛”的灵验,便到一所名气较大的寺庙对玉佛进行“鉴定”,被告之此玉佛的价格远远高出市场价格。因此,张女士遂向其所在地城市的旅游投诉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诉称该质价不符的“开光玉佛”是她在旅行社组织的游览期间购买的,所以旅行社要负责任,应承担其1000元的购物损失。
   问:(1)张女士能否向所住城市的旅游投诉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2)张女士能否以该旅行社作为被投诉对象进行投诉?
【正确答案】(1)《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为投诉地的确定规定了三个标准。三个标准,没有先后次序之分,完全由投诉者自愿选择,即只要投诉者自愿,被投诉人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都有权管辖该旅游投诉案件。本案例中,张女士选择损害结果发生地(即张女士所住城市)进行投诉,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区域管辖的要求。
   (2)上述投诉案例中,张女士的购物行为发生在旅游期间,但属于其个人自主行为,张女士与出售商品的一方有即时结清的买卖法律关系,如所购商品有问题,应向商品的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与旅行社无关,因此旅行社没有义务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张女士没有理由对该旅行社进行投诉,本案例中,张女士所购“开光玉佛”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其购买行为也不能视为一般性的消费活动,所支付的款项从本质上看,含有部分捐赠的性质,因此,也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有关“质价相符”的条款来处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