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1年11月,刘大户病逝,生前未立遗嘱。刘大户有一养子和两个亲生女儿,均于2009年因飞机失事遇难。养子遗有一亲生儿子甲,大女儿遗有一女乙,二女儿遗有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丙和一养子女丁。甲、乙、丙、丁四人中有继承权的是:______
  • A.甲
  • B.乙
  • C.丙
  • D.丁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故甲、乙、丙、丁均可以代位继承刘大户的遗产。A、B、C、D项均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