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4.甲将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 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本题中甲、丙二人既无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