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的诉讼处分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80,多)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处分原则在当事人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中的体现。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因此A项正确。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B项正确。 (3)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6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因此C项错误。 (4)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不同,其代理权的取得源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授权。法定代理人具有同被代理的当事人同样的权利,不论进行任何诉讼事项都不需要特别授权,因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