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先交付货物,但在交货前夕,甲派人员调查乙的偿付能力,有确切证据证明乙负债累累,丧失支付能力,甲遂暂时不向乙交付货物,甲的行为是______。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A
B
C
D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解析] 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题干中,甲在有确切证据证明乙负债累累,丧失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中止了自己的履行。因此,甲暂时不向乙交付货物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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