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县善福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前身为创始于清末的陈氏善福铺,享誉百年,陈某继承祖业后注册了该公司,并规范使用其商业标识。乙县善福公司(简称乙公司)系张某先于甲公司注册,且持有“善福100”商标权。乙公司在其网站登载善福铺的历史及荣誉,还在其产品包装标注“百年老牌”“创始于清末”等字样,但均未证明其与善福铺存在历史联系。甲、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门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乙县善福公司并未因为自身的经营,而使得善福公司本身成为知名商品的商号,而陈某是通过继承祖业的方式获得老字号及商业标识,进而在不同地区注册同一商号的公司,并未侵犯他人的权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乙公司髓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并未诋毁善福铺的商誉(编造不实内容打击对手)。C项说法错误,善福公司作为商号与“善福100”商标并不存在冲突。D项说法正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由于乙公司登载善福铺历史及标注字样的行为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其生产者为善福铺,从而购买其商品,进而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