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不搞政治中立
党管干部是中国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组织路线的体现。因此,与西方国家公务员所谓的“政治中立”截然不同,我国公务员法体现为按党的干部选拔和任用原则,对国家公职人员按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不是为了摆脱、削弱或淡化党的领导,而是为了改善和加强党对政府人事管理的领导。
党管干部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党制定与公务员制度有关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通过考察优秀党员向各级政权机关推荐和确定领导人员;党通过各级党组织对公务员中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和其他素质,并使他们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由党组织通过特定的机构负责对公务员管理的部分事务。而公务员则必须坚决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
(2)分类管理与统一领导相结合
我国公务员不搞政务官与事务官“两官分途”制度,而是根据实际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队伍分类管理的结果,而公务员法又对公务员进行分类,把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与非领导成员两部分,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分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种不同的任用方式。同时又实行统一的领导。所有公务员,不管职务高低,在哪个部门工作,其工作性质都一样,是人民公仆,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无论哪一类公务员,都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按党制定的干部管理原则和方法管理;各类公务员间可以通过调任和转任等方式实现有序流动。
(3)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
在西方国家,公务员一般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政府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我国《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公务员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且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一范围界定体现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因为,在这些机关工作的人员都履行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把这些人员统一纳入公务员管理体系有利于保持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性和干部人事政策的统一性。
(5)宗旨是为人民服务
虽然西方国家公务员声称是“全体国民的服务员”,“在执行职务时,考虑的是普遍性的利益”,但实际上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此外,西方国家的公务员通过组织工会等逐渐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特殊的利益集团,他们可就自身利益与政府形成对抗的关系,甚至可以要挟和架空政务类官员。而在我国,公务员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人民赋予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权力,公务员只有运用这种权力为人民谋利益,而不允许以权谋私。我国公务员没有、国家也不允许其为了自身利益形成所谓的“利益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