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亚利厨具公司系朱某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期间,朱某指使财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8000元。朱某认为,市国税局稽查局虽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但是未送达《责令改正税收违法行为通知书》,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朱某遂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下列关于该案件程序事项和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
  • A.市国税局应将朱某与亚利厨具公司列为共同申请人
  • B.市国税局稽查局未送达《责令改正税收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做法违反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C.针对本案,市国税局稽查局应依法组织听证
  • D.市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不得加重处罚
  • E.市国税局应决定撤销该处罚,因为该处罚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要求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1)选项A:朱某既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非《行政复议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相应谈不上“共同申请人”),只能以亚利厨具公司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2)选项BE: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要实施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的,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3)选项C:税务机关对法人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4)选项D: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