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考点] 涉外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表述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位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理,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B表述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故C表述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另一方面,对于三资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外国的仲裁机构仲裁,故D表述错误。
D选项容易被误判,应注意三资合同尽管属于专属管辖,但“专属不破仲裁”,当事人约定由国外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