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盛世金利公司与鑫福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盛世金利公司向鑫福源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盛世金利公司在提供产品之后,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的货款结算方式。鑫福源公司在2015年3月5日接到付款通知后,在3月7日鑫福源公司以事先没有在合同里明确货款结算方式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双方协商将货款结算方式改为汇票结算。鑫福源公司在4月10日向盛世金利公司开出一张期限为4个月、面额为70万元的汇票。盛世金利公司在取得汇票后的路上不慎将汇票弄丢,恰巧被周瑞捡到。周瑞将汇票的金额改为90万元,盗盖盛世金利公司的公章,并在汇票后面写上盛世金利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周瑞。后来,周瑞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张鑫,张鑫又背书转让给舒欣。舒欣到期向鑫福源公司提示付款,鑫福源公司以盛世金利公司取得是没有支付对价为由拒绝付款。此后舒欣向张鑫发出追索通知,其中包括追索金额90万元,逾期没有付的利息和追索费用共计3万元,张鑫以追索金额93万元超过票据金额90万为由拒绝付款。周瑞认为此票据没有注明付款日期,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鑫福源公司以事先没有在合同里明确货款结算方式为由拒绝付款,这个理由充分吗?
【正确答案】鑫福源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充分。由于盛世金利公司在与鑫福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没有明确约定货款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承付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付款人有权拒绝。
【答案解析】
问答题
鑫福源公司以盛世金利公司取得时没有支付对价为由拒绝付款,这个理由充分吗?
【正确答案】鑫福源公司拒绝付款理由不充分。因为鑫福源公司作为票据的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持票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舒欣。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张鑫和周瑞不承担票据责任,拒绝付款的理由充分吗?
【正确答案】张鑫拒绝付款的理由不充分,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因此张鑫不得以追索金额超过票据金额为由拒绝付款。 周瑞拒绝付款的理由不充分,付款日期并非绝对记载事项,票据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因此周瑞不得以票据未注明付款日期拒绝付款。 同时周瑞和张鑫均在变造后的票据上签童,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周瑞冒充盛世金利公司的名义背书并盗盖盛世金利公司的公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将票据金额由70万元改为90万元属于变造票据的行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