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4 年 7 月 28 日 , 陈杰、 韩达、 王雅(均为化名) 三人赶到沈阳仙桃机场, 准备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 从沈阳飞往石家庄. 得知韩达、 王雅为艾滋病人后, 该航空公司工作人员 向上海总部请示, 被告知:“公司有规定, 不承运艾滋病患者。” 经协商, 工作人员 要求他们三人中不是艾滋病患者的陈杰提供健康证明, 但机场医务室工作人员 告诉陈杰:“无需开具这样的证明, 艾滋病患者, 可以乘坐飞机。 ” 由于协商不成, 工作人员 强行删除了陈杰、 韩达和王雅的机票信息, 致三人未能搭乘飞机。
8 月 1 4 日 , 陈杰、 韩达、 王雅三人委托律师, 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该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请问该航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陈杰、 韩达与王雅的哪些基本权利?为什么?
该航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平等权,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禁止歧视性对待公民权利,不得因肤色、种族、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差并给予公民歧视待遇。我国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该航空公司不适当地将乘客进行区分,并给予不同对待,这种做法造成了歧视,也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