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以3万元的价格向乙出售五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60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的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生效后,甲将电脑交付乙使用。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据此,本案中,甲、乙签订电脑买卖合同,虽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电脑,但因双方特别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故乙在付清全部货款前无法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仍为所有权人。可见,A项表述正确。《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本案中,在乙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因已交付的部分达到总价款的80%,故甲无权再行使取回权,B项表述错误。《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据此,本案中,当事人约定分五次支付价款,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本案中,如果乙未支付到期货款达9000元,超过了总价款的1/5(3万元×1/5=6000元),出卖人甲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可见,C、D项表述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