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3年7月,家住甲省的王民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乙省A县的儿子王小民诉至A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5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王小民居住的A县所属区域划归B县管辖。A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B县法院。B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A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 A.B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 B.A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 C.A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 D.B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A县法院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辖恒定原则。《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本题中,虽然在案件受理后王小民居住的A县所属区域划归B县管辖,但是该案件依然由A县法院管辖,B县法院没有管辖权,A县法院将案件移送给B县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AB项正确,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可知,本案中虽然B县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是它接到移送的案件后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