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2011年一法专一第38题)
问答题 32.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正确答案】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以及婚前所发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均为共同债务。此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是用于共同生活,故为共同债务。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3.本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如何确定?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题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为连带保证。依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据此,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即包括3万元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4.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对内有效,但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5.孙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承担。依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孙某与赵某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孙某应在2007年5月6日以后的6个月内主张权利,及至12月19日,显然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故保证人免除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