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 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无“新法规必考”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特点,看到“排除非法证据”考生应当立刻想到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本题实质就是考核两个司法解释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本题具有“新法规必考”,“重者恒重(证据规则是诉讼法的考试重 点,也属于重点复习内容)”的特点,因此,本题可以说又是一道送分题。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公诉案件中,由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作为被指控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则有权利提供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等情况的证明材料。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其法律效力如何,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况。考生在阅读案例时,一定要弄清证据材料的来源与形式是否合法,并对证据的效力有一个明确的判断,然后再根据答题要求对题目进行解答。案件事实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不可再现性,因此,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依据证据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合理推测,可以说“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与关键。因为证据的重大意义,故法律对证据本身有详细规定,要求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特征。所谓客观性,要求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相关性,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而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口供至上”思想的影响,制度不完善和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重口供,轻程序,过于追究办案的高效率,导致出现了刑讯逼供或骗取口供等错误行为,导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在制度上确立了“排除非法证据”规则,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都声称受到刑讯,并提出一定的证据作为支持,而公诉人并非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此必须予以调査,而不能直接采纳公诉人的主张。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合法性争议的证据,法院必须依法予以查明,确认其合法方可采纳。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据此可知,对共同犯罪必须查明每个犯罪分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发挥的作用,做到勿枉勿纵,而本案中,在仅有同案犯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认定尤某为主犯的做法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至于何某,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并判处刑罚,也违背了法律的规订。【提示】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非法证据规定》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内容。在刑事诉讼基本法的层次上建立并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1.不正确。因为报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沪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邺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