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房屋作价10万元出资,乙以机器设备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6万元出资,丁以货币4万元出资;(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在执行企业事务中,于200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2009年10月10日,合伙人丁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会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9年12月,合伙人丁办理了退伙手续。
(3)201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乙表示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只愿意以退伙时从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合伙人乙个人与D公司订立买卖合同,2010年8月,合同履行期满,尚有8万元货款无法向D公司支付清偿。同时D公司尚欠合伙企业劳务款项5万元。D公司提出将两笔交易相互抵销,合伙人乙只向其偿还3万元就可以的主张。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做法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但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甲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合法。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合伙人丁的办理退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合伙人丁办理退伙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企业的经营期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案中,合伙企业协议没有约定企业经营期限,丁在2009年10月10日向其他合伙提出退伙申请,且其退伙并未给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而且是在12月办理的退伙手续。所以丁的退伙符合通知退伙的规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乙、丙、丁、A有关承担企业债务清偿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各个合伙人对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以出资为限。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责任与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无关。 ④丁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⑤A的主张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被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合伙人,不具备合伙人的资格,当然也无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D公司以其与合伙人乙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D公司以其与合伙人乙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