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财务室被盗,遗失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一张。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通知支付人A银行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甲公司按原计划与材料供应商乙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作为付款。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法院即组成合议庭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85题)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有效期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而且公示催告期间不得转让申请的票据权利,否则无效。本题中,支付人A银行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而且,甲公司按原计划与材料供应商乙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作为付款是无效的。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无权主动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而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据此,除权判决应当由甲公司提出申请,没有甲公司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选项D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54条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中,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案件,只有除权判决采用合议庭审判组织形式进行审理。据此,法院若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