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第74题)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票据法》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潇湘公司签发的是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只有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的效力。选项B说法错误。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银行与楚天公司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甲银行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只需对所提示的票据进行形式审查,并无实质审查义务。付款人在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后进行的付款是有效付款,即使发生错付,可善意免责。选项D说法错误。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金钱给付关系,票据权利基于有效票据而产生。民商事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虽然楚天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潇湘公司也无权以此为由请求甲银行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