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清末修律的特点,清末修律虽然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着许多缺陷,但是它打破了几千年的封建法律制度,为我国法律的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清末修律历年来都是考试的重点,因此应当注意复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