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10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 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
   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 本人;(2) 配偶、子女、父母;(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何、林之间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且由于何某投保时,林某不知情并且事后没有表示同意,故何、林之间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从《保险法》的规定看,只能认定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由于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