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有关和解效力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和解协议生效后,对于生效后新产生的债权仍然有约束力
B.和解协议生效后对于债务人的保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也有约束力
C.和解协议生效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D.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和解协议生效前产生的债权,债权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债务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利益,也无权提起民事执行程序。但是和解协议生效后新产生的债权,如在企业整顿期间因生产经营而新产生的债权,不受和解协议约束,可要求单独受偿。并可以提起民事执行程序。所以,A项错,应选。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的成立、生效而受影响。也就是说,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无效,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出的债务减免清偿或延期偿还的让步,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照原来的约定或法定责任承担保证和连带责任。所以,B项错,应选。和解协议生效后,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约束力,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效力的约束,仍可以提起对担保物的执行程序。债务人如为避免担保物执行使企业重整难以进行,应与担保债权人单独达成和解。所以,C项不正确,应选。一般来说,和解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如果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申请法院终结企业重整,宣告破产,而不能提起强制执行程序。所以,D项正确,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