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与某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国土局将位于该市城北区面积为2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每亩2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A公司,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期为45年,A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国土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0%的定金,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国土局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支付给国土局定金40万元,同年l0月10日支付60万元土地出让全。同年10月12日,国土局给A公司核发了该出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由于资金紧张,到2015年11月23日,A公司仍未将余款交付国土局。经多次口头催促后,国土局书面通知A公司,限其最迟于2015年7月15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A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压力,在未经任何开发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3日将其中1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取得250万元转让金,用于生产经营。至2015年7月l5日,A公司仍未按规定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鉴于上述情况,国土局决定解除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了注销登记,并于2015年8月5日将该决定通知书送达A公司。同时,对A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50万元。  

问题:

(1)某市国土局是否有权以A公司违约为由将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为什么?  

(2)如果某市同土局出让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那么该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在此种情况下.A公司要怎样才能取得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3)如果本案的出让方是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某市国土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若A公司对此处罚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得到法律救济?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可以收回。因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主体、客休、程序合法,该出让合同有效,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应当切实履行合同义务。A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国有土地出让金,在宽限期仍未交纳该笔款项,构成违约,国土局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该合同约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2)无效。因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出让手续,A公司才能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3)无效。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依法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都没有出让国有土地的权利。  

(4)合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如果A公司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向该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