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其第一大股东为宏达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其拥有金属公司51/%的股份。金属公司在2006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虚增净利润3000万元,为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是五联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度报告中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是公司董事长王某,董事刘某、肖某、赵某、罗某,公司总经理谭某。后经中国证监会查实,此次公司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虚增净利润系铝业公司操纵其委派到金属公司中的董事长王某和董事刘某、公司财务科负责人张某所为,以上虚假记载行为无法从公司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看出,只能在核对公司财务原始票据后查明。于是证监会以金属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作出了处罚,并予以公告。此事公告后,导致金属公司股票价格下跌,许多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于是将金属公司及其董事长王某、董事刘某、肖某、赵某、罗某、总经理谭某、财务负责人张某、铝业公司、五联会计师事务所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诉讼中,金属公司辩称,年度报告中的虚增净利润的记载系铝业公司操纵,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公司董事肖某提出证据证明,在公司年度报告制作期间其一直在生病住院,年度报告上的签名系他人在自己不知情时代签。铝业公司称其只是金属公司股东,而金属公司的年度报告是金属公司制作并披露的,与自己无关,对投资者的损失应由金属公司和其他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五联会计师事务所辩称,会计师已在职责范围内尽了审计义务,因此对投资者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根据《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作为发行人、上市公司的金属公司只要在其年度报告中作了虚假记载并因此导致投资人损失,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造成投资人损失,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免责。本案中,金属公司董事肖某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免责,公司董事长王某、董事刘某、赵某、罗某,公司总经理谭某以及财务负责人张某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造成投资人损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本案中,铝业公司拥有金属公司51/%的股份,是金属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操纵委派到金属公司中的董事长王某和董事刘某、公司财务科负责人张某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作了虚假记载,存在过错,应当与金属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证券法》第173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因其所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在虚假记载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在本案中,五联会计师事务所虽然为金属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但正如其所辩称,会计师已在职责范围内尽了审计义务;况且根据证监会的调查,金属公司的虚增记载行为无法从公司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看出,只能在核对公司财务原始票据后查明。因此,五联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损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