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
   A.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
   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C.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
   D.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对合作企业机构和经营管理的安排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的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由此可知,本题选项A正确。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12条第1款的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jx>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由此可知,本题选项C正确。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21条第2款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由此可知,本题选项D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