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许可诉讼的判决方式[解析] 《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A项正确;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据此可知,并非所有的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行为都是可诉的,只有导致许可程序事实上终止的才可以提起诉讼。B项错误;第7条规定:“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三)超越职权;(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CD项正确。需要重点注意两点:(1)行政许可案件的受案范围问题。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比较而言,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扩大了行政许可案件的受案范围。对于这些扩大的部分,需要注意掌握;(2)过程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如果从行政法理论上来说,过程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因为通常而言,过程行为尚未对相对人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影响,而只是为最终的行政处理决定提供依据或者条件。既然没有涉及权利义务,也就不具有可诉性,相对人当然也就不会享有诉权。但是,有些行为虽然属于过程行为,但却会给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此时如果依然固守过程行为不可诉的僵化理论,会造成相对人受到侵权而无法寻求救济的情形出现,不符合行政法控制权力与救济权利的基本精神,因此必须赋予诉权。“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的过程行为就是典型,应当赋予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