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从民商法特质以及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宗旨、调整对象、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等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划界。
【正确答案】民法的本质是自由的财产流转法,它以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制度为核心,主要调整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即民法作为私法或者说私法普通法,主要调整公权力不直接介入的,由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财产流转关系,并建立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债权、侵权等制度。凡公权力直接介入或直接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关系,均需由经济法和其他法律调整或优先适用。商法是私法特别法,所谓的私法公法化实际上就是商法的公法化,所以,商法的概念和范围已变得越来越模糊,如果把“公法化”了的商法仍作为商法,那么本来意义的商法就不复存在,从而也就否定了商法和私法。特别是在中国公有制主导的条件下,传统商法公法化的程度较之西方国家更深,在中国当前并无在民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之外另立商法部门的客观条件与法学基础。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调整中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调整经济关系,在调整中都可能运用民事的调整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从事活动;经济法的根本作用,则是保证有一个正常、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与市场环境,是在民法调整基础上的二次调整。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规定是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连结点:违反这些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商法的调整范畴,而须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做具体调整。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整体利益为宗旨和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同时不过分僭越个体私利,但是民法以个体私权利为本位,同时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了调整理念、宗旨与作用的不同外,经济法与民商法在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范围上也有差别: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公共效益,不同于民法的私权保护和个人的财产交易制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