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无业人员,1990年10月16日出生。2008年10月16日甲抢劫了下晚班回家的青年女工乙,事后为了灭口,用匕首连刺十余刀,致乙失血过多而死亡。甲在潜逃2年后被抓获。以下对甲的定罪和处罚正确的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可见满多少岁是以生日的第二天为标准,本案例中甲是在生日当天行凶,不满18周岁,所以不能适用死刑,A、C错误,B项正确。关于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如果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杀死的,成立抢劫罪。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数罪,应并罚。D项正确。E项不对。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