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形式司法管辖权。清末“领事裁判权”,也就是所谓的“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则是指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称为民事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制裁,所以,领事裁判权又被称为“治外法权”。
观审制度。所谓观审制度即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按原来不平等条约中的规定,涉外案件均依被告国法律。但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后,西方列强逐渐强迫中国政府同意,既使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礼相待。如观审官员认为审判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这种观审制度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也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1864年《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一的案件,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是无约国人,也须由其本国领事陪审。实际上,所谓“会审”,只是空有其名,甚至租界内纯中国人间的案件最终也须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也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延伸。
第一,领事裁判权是资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政治侵略,破坏了中国主权完整。
领事裁判权制度就是“国中之国”的突出表现,首先,这种特权侵犯了一个国家的属地主权,破坏了国家主权完整,“将属人管辖权原则提高到属地管辖原则之上,从而建立一种国际地役权”。其次,这种特权与欧荚所奉行的国际法原则是不相符的,其根据也是错误的。顾盛说:“按照欧美奉行的国际法……公使或领事不能保护他的国人,当地法律是必须奉行的”。然而,西方列强还是以强盗的手段把他们强加于中东殖民地国家的特权枷锁套在了中国人民头上。
第二,领事裁判权的发展扩张与中国近代社会半殖民化过程相适应。
领事裁判权是在中国开始由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化之时产生的,伴随着列强以武力为主的侵略过程,其发展扩展也呈现出阶段性,同时这种侵略特权的扩大,也与清朝统治者在殖民化过程中对待西方列强的心态变化相关联。有人指出: “领事裁判权确定以后,随着资本主义侵略者在中国势力日渐扩张,其制度也日渐扩张,直到20世纪初,已完备建立。”到了1900年以后,清政府曾乞求列强取消领权,但殖民者一再拖延,同时又提出更多的政治、经济权益的要求。清朝统治者从“于万般无可奈何之中,一切不能不勉允所请”到“坚持一心、曲全领好”,再到“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心态变化过程,也就是列强攫权、扩展领权和各种侵略权益的过程。
第三,领事裁判权的实行及列强撤消领权的许诺对中国法制的影响:近代化同时又具有半殖民化性质。
领事裁判权作为一种政治侵略手段,促使中国社会趋于完全殖民化,同时领权也对中国古老的传统法律趋向近代化产生了微弱影响。19世纪末叶的改良主义者曾从处理中外交涉的角度出发,提出要学习西律,认为“以西律治西人,则彼无可规避,以西例治华人,则我亦免偏枯”。从西方列强来说,为了殖民利益,他们早就要用西方的“道德”影响改良中国法典和法庭,他们曾以中国法制落后为借口,以后又以此为由迟迟不愿放弃这一特权,1902年中英《续订通商行船条约》称:“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愿予协助,完成之后,英即允弃其治外法权。随后,美国、日本、瑞典等国也在与清政府订约中做了同样规定。这对清朝统治者足具有一定的诱惑和刺激作用的。1902年以后,清政府决定设立修订法律馆,并聘请一些外国人参加,在几年时间内,翻译了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典,编订和起草了几部中国法典,包括民、刑、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各种,但绝大部分末及颁布施行。在司法行政方面也有几种法典颁行,规定设立三级新式法院(地方、上诉、最高法院)。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这种法制上的变化在形式上有了些微进步,抄用了资本主义国家法典的形式和条款,在体例、刑名上与封建法典有所区别,甚至还写入了罪行法定主义原则,有了设立议院的规定,司法也采取了形式上的独立。但是特别要看到,清末的法制带有了明显的半殖民半封建色彩,一些刑法的正文形式上反映了较多的资本主义色彩,附录则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在民律草案中,明确承认了领权制度,所谓的“宪法”实际上是“立法、行政、司法则皆揽于君上”。这种状况并不奇怪,因为这种法制的变化,是立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之上的,清朝统治者的立法原则就是“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教”,既要维系自己的统治,又要保护侵略者利益。所以清末的法制变化既反应出了形式上的近代化,更反应出了实质上的殖民化。
总之,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外国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鸦片战争前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的国家。而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不仅使中国的司法机关丧失了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而且在中国领土上允许外国设立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并适用外国法律,其结果出现了在中国领土上外国人不受中国法律约束,而中国人反受外国法律裁判的怪现象,其正是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深刻写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