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厂研制一种N23型高压开关,于1987年8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5月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于1987年5月下达N23型高压开关试制任务书,但该任务书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1987年12月乙厂所在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通知,决定将N23型高压开关列入1987年新产品开发计划。1988年6月乙厂试产,产品其主要特征之一与甲厂专利产品相同。1989年4月乙厂完成产品定型图纸,至同年底共销售20台。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经交涉无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专利权。乙厂以其在甲厂申请专利前已做好生产该产品必要准备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诉讼请求。请回答:
【正确答案】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即构成此种行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乙厂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