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用法律规定教师的权利,是保障教师顺利工作、正常生活和维护教师利益所不可缺少的手段。教师除了享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一般权利外,还应享有如下基本权利:
(1)参与管理的权利,具体包括:
①参与讨论与制定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制度的权利;
②参与讨论、制定和监督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计划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教育经费的预算分配的权利;
③选举、监督和罢免各级教育行政干部的权利;
④参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教师行使上述权利的组织机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教育工会。
(2)独立工作的权力,具体包括:
①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指导下,有自选、自编和独立处理教材、选择教法的权利;
②在不违背基本原则和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有向学生讲授个人观点、发表个人见解的权利;
③有独立从事科研、写作和组织学术团体的权利;
④在坚持正面教育,反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原则下,有对违反纪律、行为不端的学生进行批评和适当处罚的权利;
⑤有决定学生成绩考核与评定的权利;
⑥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并领取合理报酬的权利。
(3)此外,教师还应享有各种形式的在职进修的权利,和为自己争取合理报酬以及争取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