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乙借款3万元人民币,并以自己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已办理登记)。借款合同中约定,甲必须在2004年6月1开前还清全部借款,至2004年7月10日,甲仍未还款,乙因忙于办理出国学习事宜,一直未得空闲向甲催要。不久乙便出国学习。2008年2月20日乙回国,10天后当乙要求甲还款时,甲称诉讼时效已过,拒不还款。为此乙诉诸法院,请问下列哪些看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本题中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在2006年6月1日后就已经届满。故A项正确、B项错误。《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规定废止了《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故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