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权利质权是指以债权或其他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押财产的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出质的标的物,故A项错误。《物权法》224条规定:“……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B项错误。支票属于有权利凭证的票据,应当自支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故C项错误。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计算机构办理出质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权产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