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问答题
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答案解析】[解析] 股东会决议效力
[解析]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董事长的职权作出限制。其对董事长的职权限制可以通过修改章程这一特别决议作出,也可以通过普通决议的方式作出。《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普通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作出限制甲董事长的职权的股东会决议经股东乙、丙、丁、戊同意,该四名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56%,已达半数以上,故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问答题
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答案解析】[解析] 表见代表
[解析]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该公司股东会作出的限制董事长职权的限制有效,但根据题意与其签订技术转让的隆泰公司对其超越权限并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
问答题
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答案解析】[解析] 股权质押
[解析]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了限制,但对股权的质押并未限制,股东可自由以其享有的股权设定权利质权。《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以其对鑫荣公司享有的股权向张三做担保,且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该质权设立有效。
问答题
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内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答案解析】[解析] 股权出资
[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m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出资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虚假出资的状况,其出资行为有效,鑫荣公司取代丙成为大都地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出资行为完成后大都地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的状况,鑫荣公司的资产会有所影响,但并不能否认丙在鑫荣公司成立时的出资行为。故丙对鑫荣公司仍享有相应的股权。
问答题
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确答案】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m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解析】[解析] 公司僵局时股东退出途径
[解析]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丁、戊欲退出该公司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丁和戊所持股权比例合计达11%,故其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从而退出公司。有限公司采严格的资本制度,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采抽回出资的方式退出公司。《公司法》第75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j|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划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丁和戊也无法采取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综上所述,丁和戊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或者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方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