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原因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下列属于该种危险的有(    )。
   A.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
   D.其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