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依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哪项内容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内的事项? ( )
A.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B.实行出入境管制
C.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
D.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包括:(1) 特别行政区的代表的成员,参加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其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2) 可以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3) 以适当的形式和名义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4) 对于国际协议的适用有发表意见权;(5) 签发特别行政区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的权利,并有实行出入境管制的权利;(6) 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和各地区缔结互相免签证协议的权利;(7) 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的权利,但行使此项权利需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8) 经中央批准,外国可以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