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异议的两种形式,《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是解题的基础。该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对上述两个法条的比较,不难发现,A、B项所述是正确的,D项所述是错误的。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另一种是执行异议之诉,显然二者的救济途径是不同的。根据以上分析,这道题目难度不大。可能给考生带来困扰的是C项,这个选项实际上想表达的意思是“申请异议的主体有部分相同”。倘若如此,C项表述是没问题的,因为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有一部分就是重合的。进一步而言,案外人就是主张实体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本题答案为D。